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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團體指出,目前青少年勞工超過11萬人,顯見已有相當比例的青少年打工族,且青少年打工族職災及意外事故頻傳,應限制未滿18歲從事勞動少年工作時間。
王育敏說,然而現行《勞動基準法》對於該族群的保障並不足,為兼顧青少年打工族群的打工權益與身心安全,有修正的必要。另外,她也表示,實務上常見未成年人對於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。
王育敏表示,未成年勞工的工作環境,多屬於初階勞力市場,常暴露在危險的工作場域,如接觸廚房火源、有毒氣體或粉塵等,不利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;且在深夜時段的便利商店等工作場所,常僅有一人顧店的情形,亦不時會發生搶劫等暴力事件,常使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威脅。
據了解,有些便利超商設有內規,如遇搶劫,損失的金額需由當班的店員負責賠償,但此種內規並不具法律效力;王育敏說明,這樣的內規已明顯牴觸《民法》第149條規定「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,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,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」在遇搶劫時保命為第一要件,超商因搶劫所致之財物損失均不需負賠償責任。
王育敏最後表示,超商不應以此種內規明示或暗示員工負擔賠償責任,以免員工於危機發生只想護住收銀機而忽略自身安全;同時法定代理人也應該協助未成年勞工,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、適性,並協助審閱勞動契約內容,加以篩選和把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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